2008-09-01, 03:33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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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坛义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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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談軟體與智慧財產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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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财产权制度是保护租值不消散的制度
许多认定智慧权制度会侵害创作发明的人,其论述本身多半显示该论者对「智慧权在产权制度上的本质为何」的无知;更多人不假思所就先假设「智慧权为公有」这个前提。而我在上一篇已经提到,如果知识智慧在毫无代价之下,就被迫转为公有,则会引发租值消散。
我举个例子,从最极端的情形一个一个条件加上去,帮助大家理解:
A工厂和B工厂用一样的机器来生产塑胶制品,但A工厂的工人特别认真,不但自行研究出更有效率的维修SOP,还在塑胶成分比例上的搭配、色母的应用均有特殊know-how,使该工厂不但交期快又准,且可提供之产品多样化,广受市场喜爱。因此A可以比B接到更多订单,亦或享有更高的利益。
这在经济学上,就是一种「租值(rent)」。
先从极端情形开始,假如我们今天强迫A有任何新的know-how、维修的心得、技术开发甚至新产品构想,都必须无条件地让B知道的话,则A的努力将失去可得之报酬。A与B将同时失去进步的动力,在该塑胶生产上的竞争将沦到落最低层次的工资之流的竞争。
这就是一种「租值消散」,等於是参与竞争的人的特别努力却无所回报,无人将愿意再继续参与竞争,扩大来想,整体社会的租值将「樯橹间,灰飞湮灭」,沦为过去苏联民生消费品产业那样的窘境。
洪教授要求微软将不再贩售的旧版软体免费提供出来,其实就跟强迫他放弃潜在可得之报酬一样。如果公权力真的如此介入,那么软体厂商为什么还要开发新软体?他们只能继续卖旧软体,永不推出新软体,才可获利的话,社会怎么进步?
假设二:若我们虽不强迫A要公开其心血,但也不承认A的这些智慧结晶是个财产权利(property)的话,对整体社会也未有其利,反见其害。
一来,A心血有其租值,将引来B或其他竞争厂商之觊觎,产生用各种合法或不法手段窃取之诱因,则A被迫投入大量成本在「保密」这件事情上,双方就得在这件事情上大玩「间谍战」,付出不必要的费用,对整体经济是一种「净损」。
二来,一个被保密到家的知识,将难以流通(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),更不可能达到自由软体运动人士所向往的「知识共有」的境地。也阻断了在现存技术上可以出现的创新,并逼使许多人得投入成本去发明已经存在的东西。这对社会来说,也是一种净损。
三来,这个被保密到家的知识,只要不被破解,只要市场对其有需求,则该知识的「租值」将永远存在,直至永久。贫富差距也将越来越大,洪教授所同情的经济弱势族群,下场将更惨。
如此我们可以解释为何现今的智慧财产权制度保障了租值不消散。
假设三:若我们承认A的知识是有产权的,可自由地运用「使用、收益、处分」(任何产权制度的本质,不脱「使用、收益、处分」三大基本权利概念,对此有疑惑者均可打开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研究一番,即可得知),则A可以省下前面叙述的那些「保密」费用,直接投入更多的创新开发。
由上述的简单推论可得知,与洪老师观念相反的是:一个推崇私有智慧产权的制度,不但不会让租值消散,反而会促进竞争与进步!反过来,假如所有的软体著作权都被迫要以自由软体形式发表,那么软体租值很可能会消散大半,使得这个行业从此萧条难以进步。租值(rent value)观念是经济学上相当难却重要的一个观念,本文不适合深入解释此观念,请各位读者自行多加研究。
既然要承认智慧财产权,就得尊重所有权人的自由。一个水蜜桃农可以将他认为卖相不佳的桃子绞作肥料,而不廉价卖与贫困孩童。这是他的选择,我们得尊重。
因为很可能特地将这些劣品卖出有损他的招牌;可能要卖这些劣品有很高的额外成本;可能这些劣品市场太小没有利润....。无论原因为何,我们能知道的是,如果卖劣品有赚头,那农夫自己会去卖,不用我们操心。
如果卖旧版软体更好赚,那软体公司自然很乐意「一套软体走江湖」地继续卖下去。这里顺便补充一点网友留言,法律上观念错误的更正。
首先回答某位网友问的,软体的著作权是否跟专利权一样有期限?
我国的著作权法第30条与第33条规定,自然人著作存续期间是著作人死后50年;法人著作是公开发表后的50年。
而有某位网友认为:「明明你是著作权人,法律却强行夺走,为何?因为我们要让世界更好。」
这是错误的观念。
智慧财产权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5世纪的义大利地区。而智慧财产权并不是一个天赋人权的自然权利;它是一个特权(privilege)制度,而且还是一个排外(exclusive privilege)的、垄断的(monopoly)权利。是由皇室、或执政者所特权赋予的,在相当期间内的垄断特权。
换句话说,这个权利自始至终就是一个有「存续期间」(这是一个法律用语)的权利。为何这个制度发展会是这样起来?背后也有其法律经济分析上可以解释的原因。但并不是「为了让世界更好」这么简单。
下一回我们再转到自由市场议题,谈谈怎么样才是真正使商用软体市场回归自由竞争。
作者:張元毓
来源:ZNE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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